成都市龙泉驿一条道路上,多辆汽车先后撞上一位老人,前面的几辆车逃逸了,最后一辆车车主没有跑,还主动报了警。由于找不到前面的肇事逃逸者,死者家属将最后一辆车车主及保险公司告到法院,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。法院判决最后这辆车车主彭某赔付死者家属33万余元,其中31万元由保险公司承担。在其他逃逸车主被抓获后,彭某享有追偿权。(详见今日《河南商报》A22版)
这条新闻再一次引起类似当年“彭宇案”般的轰动围观和愤怒吐槽。“好事做不得”、“好人没好报”再一次激荡着人们的情绪。
然而在此新闻中,推开情绪,求诸事实,彭某的确撞到了老人。尽管老人之死,可能并非是他个人导致的结果。彭某碾到老人,有过失,但能主动报警,“没有泯灭良知”,又积极守法,然而,在事实上终究存在过错,理所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。
因为《侵权赔偿法》规定,“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,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,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。”“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,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。”目前,其他人逃逸,死者家属请求彭某承担全部责任,有没有法律依据?当然有的。法院的判决完全合法。
网络上“好事做不得”、“好人没好报”的“民意”,只是看到了表面现象。假如彭某不自觉守法,而是也选择逃逸,则势必犯下更加严重的交通肇事逃逸或其他罪行,所需承担的后果一定比现在更重。逃逸者“啥事没有”,主动报警者却“全揽其责”,这种强烈反差看起来的确“很不公平”、“很伤人心”。然而,如果有朝一日,逃逸者全部被抓获归案,其当然受到比主动报警者更加严厉的刑罚。那时,大家也许就会心平气和。
法治社会,守法是必须的,这是对他人、自己和社会负责。守法“未能免除责任”的情形,也是存在且合理的,不必将之和暂时侥幸逃脱责任者比较,不必觉得彭某“委屈”,更不能解读为“好人没好报”。
然而消除公众的误解,还需要相关部门提高办案效率,迅速将逃逸车主缉拿归案,进一步厘清事故责任,让逃逸者担起刑责,让彭某能及时追偿;而不是就此了结,让守法的彭某事实上当了最大的“替罪羊”。政府部门必须给公民这样一个念想:守法不能守成“冤大头”。如此法治的“正能量”才能彰显,守法的信念和自觉才能流通和弘扬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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